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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宏远市场火灾行政诉讼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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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宏远市场发生特大火灾,经120余名消防官兵奋战4小时终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后,万州支队积极组织火调专家认真、谨密、科学地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充分运用剩磁检测仪、回弹仪等火调装备,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该市场10区三楼附12号库房房主黄某所雇佣的保管员向某,在安排搬运工堆码冰柜过程中,将正上方横梁侧面处于通电状态的白炽灯撞落在冰柜的包装箱上,向某离开库房时未切断电源,导致白炽灯产生的高温烤燃冰柜纸质包装箱成灾。而黄某身为库房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保管员向中英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应负间接责任。火灾当事人黄某不服,向万州区公安局申报重新认定,万州区公安局对宏远市场火灾调查程序、认定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维持了万州支队对宏远市场火灾原因、责任的认定。火灾当事人黄某仍然不服,再次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宏远市场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
  2007年1月15日,万州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展开激烈辩论,在双方辩论未果下,万州区法院宣布休庭,随后请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二中院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是从专业角度对火灾的起因和责任作出说明,尚不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权力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属于证据的一种。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可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及61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11-29 15: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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